Monday, November 28, 2005

[轉錄]如何解救卡奴?

如何解救卡奴?

社論

40萬名以上因逾期未繳信用卡、現金卡欠款而陷入債務惡性循環的卡奴,近來引發社會廣泛的討論。立法院國民黨團更有意提案修正銀行法,以限制銀行存放款利率差距的方式,調降卡債族的利息負擔,儘早脫離卡奴的噩夢。不管是為了製造選舉話題,還是真的為了拯救卡奴,立委這項修法構想都不是好政策,而且違反市場機制,甚至可能衍生更多的後遺症,昨日本報社論已一一予以詳述;今日進一步借箸代籌,到底政府應如何解救卡奴?
首先,政府必須認清卡債問題的嚴重性,如此才能認真面對。金管會等主管機關一直認為,卡債問題是媒體炒作的結果,情況沒有那麼嚴重,因為到9月底止,現金卡放款餘額加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的總額僅8,000億元,占全體金融機構放款餘額的比率不到5%。此外,經過聯合徵信中心歸戶整理後,目前積欠雙卡債務逾三個月的卡債族約有40萬人,以去年國內約1,164萬經濟人口來算,卡債族僅占3.4%;加以金融機構正加速轉銷呆帳,整體卡債問題在控制之中,既不致影響金融體系的交易秩序,也不會步上南韓信用卡風暴的後塵。

然而,目前卡債族的平均負債金額已達60萬元,相對於去年平均每人每年可支配所得約51萬元而言,過度借貸的情況是存在的;尤其現金卡主要是社會中低所得階層的重要救急管道,而此一階層的可支配所得更低,透支的情況更嚴重,所將引發的社會問題則可能更多。而且,金管會也忽略了,金融體系是一個動態變化的過程,在金融機構已全面緊縮個人消費金融授信的氣氛下,以卡養卡、以債養債的管道愈來愈小,不僅會促使更多的卡奴現形,負債額度也會如滾雪球般急速累積。更何況,雙卡具有活絡消費、短期周轉應急的積極功能,如果金融機構的雙卡業務因卡債問題惡化而受困,其影響層面將非僅止於金融產業,生產製造及批發零售也都會受到波及。因此,金管會別再忙著消毒,認真解決問題才是正辦。

認清問題本質之後,政府要解救卡奴,須從兩個層次去處理。第一層是如何協助化解既有卡債,減少卡奴。目前,金管會已協調銀行公會及主要發卡銀行,啟動所謂的「消費金融案件債務協商機制」;亦即讓承受多家銀行卡債的卡奴,以較有效率的整合卡債方式,透過此一機制協商還款計畫,以舒緩債務壓力,並避免個人信用破產。然而,此一機制推出以來,由於訂有債務金額、金融機構家數及最低還款年限等門檻,不少有此需求的卡奴因未達門檻而無法適用,影響此一機制的功能。此外,由於經協商後展期還款的卡債仍須列入逾期放款統計,而金融機構將卡債轉換為固定攤還的貸款,卻可避開雙卡逾放的分級管理限制,也影響金融機構運用此一機制的意願。因此,金管會宜考慮以更大自由度,從寬訂立卡債整合協商機制,以提高其效能。

此外,最困擾卡奴的卡債問題,可能並不是卡債負擔,而是會讓人生活於恐懼之中的暴力催討行為。卡奴欠債不還,固屬不該,但不應承受暴力相向的對待;然而因個人欠債在先,面對撒冥紙、半夜電話恐嚇等精神施壓的不當討債行為,也鮮少願意求助警政機關,導致不當催討的案件層出不窮,政府卻束手無策。要解決此一問題,除了經濟部已著手訂立「公平債務催收行為法」,明文規範債務催收公司的資格、行為準則之外,當務之急應是從銀行端著手約束,要求委外催收的金融機構,對討債公司的不當催收行為負連帶責任,如此方能收遏阻之效。

解救卡奴,政府要努力的另一層是避免製造更多的卡奴。雙卡活絡消費的積極功能不容否認,因而金管會對雙卡的監理政策不應是消極限制,而是要以積極的分級監理,促進雙卡業務正常發展。其作法包括:對消費者的再教育;金融機構發卡資訊的透明化,以消除資訊的不對稱,讓消費者做出最適選擇;強化聯合徵信的機制,使金融機構能依信用風險,對消費者給予利率分級定價,既降低持卡人利率負擔,並敦促消費者重視信用;檢討雙卡逾放分級管理規範,擴大差異化,方能促使金融機構在嚴控授信下繼續發展雙卡業務。

【2005-11-28/經濟日報/A2版/財經要聞】
信用卡利率不宜胡亂限制

社論

目前信用卡及現金卡由銀行融資的利率,約在12%至20%之間,看起來相當高,也有不少人因為信用卡及現金卡的負債及利息負擔而叫苦連天。於是最近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表示要提案修訂銀行法,規定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循環利率不得比定期存款利率高過10個百分點。然而,這種限制違反市場機制並鼓勵持卡人欠債,並不是一個好的政策,我們希望國民黨團不要為了討好那些欠債的人而提出這種議案。
在自由經濟中,各種價格原則上都應由市場競爭去決定,政府僅在有明顯的市場失靈現象時,才可合理地干預,利率也不例外。政府即使不得已而要干預價格,例如各種公用事業價格的制定,也需充分考慮各種相關的成本及風險,才能定出合理的價格。我們若未深入了解銀行從事信用卡及現金卡融資的成本和風險,實不宜因為持卡負債者的負擔沈重,就認為這項利率不合理地偏高。而以法律強制規定利率的上限,更忽略了不同持卡人及不同時期成本及風險的可能差異,會更嚴重違反自由經濟的原則。

信用卡及現金卡的目的並不是要讓人長期借款,本來只是方便交易的工具,而附帶了短期借款的功能。因此在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它們產生的是小額而短期的借款。這種性質就使它們每天借款餘額的行政成本比長期大額借款高很多,因此負擔較高的利率是很自然的事;而這種高利率對幾天就把錢還掉的人而言,也是很小的負擔,但卻得到很大的方便。

除了行政成本和存款利息,銀行承做放款融資另一個重要成本是風險的成本。100元放款若有1元會被倒掉,利率就得提高1個百分點才能彌補倒帳的風險和損失。而信用卡和現金卡的一般使用者即使沒有很高的風險,那些積欠未還的人之風險卻較高,而且風險會隨積欠的時間而快速上升。銀行並不容易事前精確判斷每個客戶的風險,但積欠的事實乃是高風險的重要指標;因此對積欠的人收取高利率,是彌補風險還算恰當的辦法。

如果我們限制銀行收取利率的高低,以致銀行的收入不足以彌補其風險,則銀行很可能被迫要提高所有信用卡及現金卡的手續費,或者降低相關的服務。換言之,目前由風險較高之持卡人以利息方式負擔的風險成本,將變成由全體持卡人以年費、手續費或較差的服務及優惠等方式來負擔。這種集體處罰顯然是不公平的。

高利率也具有促使持卡人儘早還款的作用。利率低時債務人較可能不急著還錢而一再拖延,而拖延積欠卻會使債務人較不努力控制其支出並使負債進一步擴大,且使倒帳的風險加大。因此從降低風險甚至避免持卡人積欠過多債務的角度,在持卡人開始積欠時課以較高利息也是有利的做法。有人可能主張高利率會使負債金額急速擴大而使債務人更還不起錢。這在高利貸中確常出現。然而高利貸的利率是非常的高,才可能一兩個月就讓負債加倍,而信用卡和現金卡的年利率不超過20%,拖欠半年也只使負債增加10%,真正有心、有能力還錢的人,應不致因這10%就變成連本金都不能還。

由此看來,用法律或政策來限制信用卡及現金卡的利率並不恰當。如果這項利率因為金融機構的錯估而偏高,我們應該採用增加競爭和處罰獨占行為的政策。如果很多持卡人因不知道利率這麼高而被誤導去融資,我們要強制金融機構以更明顯的方式讓持卡人知道實際的利率。如果有很多人以卡養卡或有很多張卡而負債累累,我們應該限制每個人的持卡張數及總信用額度。由前述卡債利率比一般借款高的道理,我們倒可以規定在卡債一段時間未還之後,例如半年未還之後,金融機構若要繼續讓他積欠,就不應該再自動適用原訂的利率,而應改用信用貸款的利率,其水準高低可依持卡人的信用而異,甚至可能高於原本卡債的利率,政府不必強制規定其水準。

【2005-11-27/經濟日報/A2版/財經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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