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February 05, 2007

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
台財稅字第09404546790號
 

訂定「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

部  長 林 全

網路購物開立統一發票交付非營業人作業規定

一、營業人於網路上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得向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將其已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應於網頁公布核准機關及文號),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

二、本作業規定之營業人,指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股份有限公司組織。
  (二)經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
  (三)前一年度之年營業額達新臺幣五億元。
  (四)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年度決算係經審計部審定。
   (五)提供新臺幣五百萬元保證金。

三、營業人依第一點規定申請獲准後,將其已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內容置於網頁供買受人查詢,並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買受人者,視為營業人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交付買受人。

四、營業人將已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依第一點規定辦理交付,買受人仍要求交付統一發票紙本時,營業人應即將統一發票收執聯寄送買受人。

五、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事項,應以媒體儲存,並依稅捐稽徵法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規定年限保存。主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要求提示相關憑證資料時,營業人應免費列印提供查核。

六、保證金由營業人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或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向所在地國稅局提供。營業人申請退出本作業或本作業停止時,由國稅局就所繳納保證金剩餘部分無息發還。

七、 營業人除應買受人要求已寄送統一發票收執聯者外,應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十日內,將當期中獎統一發票之收執聯以掛號郵遞方式寄送買受人,以供兌獎,且須將 上開作業於銷售網站明顯處告示;同時應於開獎後五日內將該期已開立之統一發票中獎明細資料,依獎別分別錄製成媒體檔案遞送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電作單位。

八、買受人未於領獎期限內收到中獎發票致無法領獎,或有誤領、重複領獎等情事,該未能領取、誤領或溢領獎金應由該營業人於十五日內辦理賠償或償還;屆期未辦理者,主管國稅局得以保證金辦理賠償或償還,並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九、營業人參加本作業,已確定應補徵之營業稅款及罰鍰,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主管國稅局得以所提供之保證金辦理抵繳,並責令限期補足保證金。

十、營業人參加本作業,如有不符合或違反相關規定事項,情節重大者,主管國稅局得廢止其資格。

十一、本作業規定於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相關系統建置及相關法規修正完成後,由財政部廢止之。相關事項改按該平台作業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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